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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推动南沙加快建设跨境资管中心 支持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支持探索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

  为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5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30条重点举措,又被称为“南沙金融30条”,从创新金融服务、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互联互通、开展跨境金融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广州南沙和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为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意见》明确将支持科技新产业、高端制造产业、数字产业、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并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意见》提出,探索“贷款 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创企业。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探索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制造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

  《意见》提出,支持在南沙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与金融场景融合应用的数据算力中心、研发认证中心、测评中心以及监管平台等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吸纳港澳居民就业、实习。

  为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意见》明确将推动跨境支付服务便利化、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和国际专业人士执业便利化。有序扩大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银行范围。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稳步推动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建设。

  为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意见》明确将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大力发展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为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意见》明确将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支持在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

  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意见》明确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

  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积极研究加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积极引入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多元化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

  在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