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以下收据入账最新规定,500元收据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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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内的无票报销相关规定
一、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二、收款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收款凭证可以报销,要符合以下条件:①属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③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三、分割单对于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出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正常情况下,企业支出费用,都需要取得合规凭证才行。但是为了照顾一些特殊且合理的情况,也留了一个口子:符合条件的,支出不超500,可以用“白条”入账。
这个问题平常大家讨论的就比较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家不要只关注不超500不需要发票就能入账,更要关注其背后的适用条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如果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该笔支出可以以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个起征点大多数地方是500元。
注:依据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同时,如果用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收款凭证还需要满足的条件为: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信息、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
1、对方是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按次纳税,企业支付的货物、服务或劳务等费用,每次(日)不超500元,可以不用发票,只凭符合条件的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
2、收据需要符合条件,是载明上文所述的一些相关信息,如果收据上没有载明,属于不合规凭证,无法凭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3、如果对方办理了税务登记,即便支付金额不超500元,也需要发票才行。
4、500元的限额是按次,也是按日累计。也就是企业从同一自然人处,一日内发生多次采购,需要按累计金额来计算。
比如,学税公司因业务需要,从街边摊老李那里,一天内购买了3次水果,每次200元。这种情况下,虽然每次的200元没超500限额,但是当日累计额超过了500元,也是需要凭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
不过,案例中这种情况下:学税公司,可以考虑从街边摊老李那里购买两次总计400元的水果,然后从隔壁老王的小摊上,购买200元的水果,这样就可以不用发票了。
以上,是基本的政策规定和理论层面的东西,从这些规定上来看:如果单纯的讲,企业支出不超500元,就不用发票,是不严谨的。大家在处理相关事项的时候,需要注意:对方身份是否符合条件?拿到的收据是否符合条件?统计的发生金额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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