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法理是怎样
遗产的继承就是需要相应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税务的,这个税务就是相应的遗产税的,遗产税就是对于相应的遗产的收税的,其中也是包含着相应的法理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遗产税法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遗产税法理是怎样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2016年12月19日,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在京召开。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等措施。
企业经营合理避税是一门学问,不同会计记账方式、公司所在地等,都会带来基础税率和税收优惠的不同;但财富传承所牵涉的遗产税地域差异不会太明显,否则会带来大批财富转移。遗产税征收已成趋势,如果你足够富裕,有下一代又不想全部做公益,避税很有必要进入你的议事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规避遗产税主要有保险和家族信托两种方式。在国内,财政部10年前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4年前进行了修订,但都未正式施行。这个条例只明确了保险可以避税。但你必须注意,并不是所有保险都可以避税,内地目前只有保障型的人寿保险可以,投连险、万能险等只能当做金融理财资产,不具避税效用,甚至可用作抵债;而且只有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才能被作为遗产对待。
保险和信托,它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在遗产税规避方面,两者会发生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在国际上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进行规避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国情需要来进行具体的讨论,再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选择合理的避税方法,才是一种妥善的处理方式。
二、遗产税主要分类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三、遗产税解决办法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中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