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条件
发行债券是企业通过其信用融资的正常行为,而可交换债券又是创新品种,它的优点是有很多,也让很多企业趋之若鹜。但是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就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的。那么,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可交换债券的优点
可交换债券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成本融资的机会。由于债券还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发行利率通常低于其他信用评级相当的固定收益品种。
一般而言,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均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子公司股票的机会。例如,母公司希望转让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换取现金,但目前股市较低迷,股价较低,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以较低的利率筹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价比率卖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与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券融资方式还有风险分散的优点,这使得可交换债券在发行时更容易受到投资者青睐。由于债券发行人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不同,债券价值和股票价值并无直接关系。债券发行公司的业绩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并不会同时导致债券价值或普通股价格的下跌,特别是当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分散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时,投资者的风险就更为分散。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的特征可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债价值。
与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相比,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且在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交换债券比可转债更容易被分拆发售,即将嵌入的认股权证与债券拆开并且作为单独的交易工具出售。
三、我国证券法禁止交易的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等。
一、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行为。
二、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操纵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条件”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企业发行可交换债券,可以得到初始资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融资方式,其利息成本低,但也要满足可发行债券的条件才能发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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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