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商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
核心提示:银监会发文《加强农商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下文简称《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能力和水平。
一、《监管指引》的必要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三农发展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有关要求,近日,银监会出台《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能力和水平,在经营管理上“改制不改向、更名不改姓”,不脱农、多惠农。指引的出台对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普惠金融理念,加快建立三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商业银行机构数量逐步增多,资本实力不断壮大,支农信贷投放能力显著增强,有力支持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659家,实收资本3400.3亿元,资产规模10.4万亿元,各项贷款5.4万亿元。其中,县域农村商业银行373家,实收资本1335.5亿元,资产规模3.7万亿元,贷款余额2.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1.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82.9%。农村商业银行已逐步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银监会针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要求,制定了《监管指引》。
二、《监管指引》的内容
《监管指引》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在内的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并加强相应能力建设。
[page]
《监管指引》强调,农村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以更好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同时,为确保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积极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三农金融业务,规定股东、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必须作出支持三农的书面承诺。在此基础上,为建立与三农金融服务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并相应调整和优化组织架构。
《监管指引》还特别强调,为建立三农金融服务的人才队伍,鼓励农村商业银行选聘具有三农业务经验或行业背景的董事和监事,支持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和户籍地在辖内乡镇的大学毕业生。为调动开展三农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监管指引》还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绩效考核,鼓励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最高的绩效权重、最优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最好的员工等级制度和薪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