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比税率高低更重要
消费型增值税优于生产型增值税,此一点,已成共识,但何谓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却还存有歧义。
一则为中国特色的划分办法:以生产、经营诸环节为征税对象,以实际销售额为税基,按相应税率全额计税为生产型增值税,即现行征税办法;同样以生产、经营诸环节为征税对象,却不以实际销售额,而是以实际销售额减去固定资产投入为税基,按相应税率计税为消费型增值税,避免在投入时交一次增值税,折旧时又重复交一次增值税,是已在东北等少数地区试点,并可能推广至全国的征税办法。以此种办法划分的17%的生产型增值税税率,相当于22%或23%左右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如果现行税率维持不变,同时以消费型代替生产型征收办法,相当于降低5至6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率,所以当记者获悉财政部向国务院上报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立时选择将减税作为了报道重点。年减税额度为1000至1500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成都晚报》)
再则为国际惯例的划分办法;以生产、经营诸环节为征税对象即生产型增值税;以消费终端为征税对象即消费型增值税。无论征税对象为谁,固定资产投入都不会重复计税。已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绝大多数采用了此种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在欧美多数国家的商店里买东西,标价是销售价,销售价却不等于结帐价,结帐单上的总金额,除了销售价,还包括另外加上的以销售价为税基、按相应税率计算的税金。比之上一种划分办法,此种划分办法特别强调的是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即收税是政府权利,但此种权利因公众让渡而获得,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交换,否则就无权征税。增值税实际为流转税、消费税,任何一种产品,如果没有能最终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就不具有真正的流转、消费意义,没有真正实现增值,既然增值没有真正实现,自然就谈不上因为实际增值就收税。而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终端交易能顺利进行的主要是终端消费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值因此而增,税,也就因此而收。此种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指维护直接交易过程时的公共秩序,更包括在交易发生前后,在任何时刻为区域内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公共秩序。机场等地为过境者设免税店,就是免增值税,即因为尽管保障了交易秩序,却终究不可能为离境者提供方方面面的公共服务,不提供服务,则无权利收税,于是就不收。
倘若生产、经营诸环节在不同地域间的布局完全均衡,不以消费终端为征税对象也许危害不大,但这实在是不可能的。遑论我国,众所周知是地域间差异巨大。实行以生产、经营诸环节为征税对象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富裕地区因生产、经营环节集中而抢收了其它消费地区的增值税,因外财愈富,至于“马肥人壮”,反之,被抢收走应收增值税的地区本来就弱,愈弱而愈要向外地输血,落得“马翻人仰”。增值税为“天下第一税”,“天下第一税”的征收方式不公平,因此造成的抢收或流失数额巨大,实为地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罪魁祸首。尽管实行了中央、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但以行政手段弥补征收方式不公平之弊,增加了财政负担以外,实际效果也不宜高估,因此还衍生出转移不公平,甚至灰色交易、权钱交易等种种可能。遑论因税制不公平导致不同地域间恶性竞争,为抢其它地区的应收税款,或者是为了保住本地区的应收税款而不惜血本招商,什么原则都不顾忌了,甚至在烟酒等高税率行业实行严格的地域保护政策等等,危害不一而足。
所以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的,不是是否要扣除固定资产投入,而是要格守税收原理,实现税收公平,从以生产、经营诸环节为征税对象转向以消费终端为征税对象,实现事权与财权合一,维护地方权益、促进地域间均衡发展,避免造成企业的无谓负担,至少无须对没有销售出去、并未真正增值的产品垫付增值税。尽管以消费终端取代生产、经营诸环节为征税对象可能造成一定的税收流失,而综合危害却绝不至甚于后者所必定造成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税收乃至商业秩序混乱,已为实行诸国所证实。何况,只要加强管理,税收流失并不是完全不可控的。现实弊端既存,不能永远不思杜绝,永远用扭曲的制度去曲就弊端。
此外,税收公平与税率高低也并不相悖,实际上,因为在制度设计上避免了重复计税之弊,反而更容易反映出真实税率的高低,促进全社会关注。如实行以消费终端为征税对象,为保持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相应的17%的税率,每个人的购物单上会明明白白打出22%或23%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所有人都会知道,比之国际平均水平高出太多,减税,可能早就成为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