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但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税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例: 某卷烟厂从另一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已税烟丝280.8万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标准箱,每箱1.5元(每标准条卷烟的交易价格为60元,不含税)全部出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1) 要从生产销售卷烟所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扣除外购烟丝已纳的税款,因外购烟丝的买价中包含增值税,要先剔除掉增值税后再计算外购烟丝已纳的税款,烟丝的税率为30%。
(2) 卷烟复合计税,其中比例税率为45%,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
(3) 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200×150/10 000 200×1.5×45%-280.8/(1 17%)×30%=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