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盯上普通工薪阶层难以服众
编者按:时值中秋前夕,月饼又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往年,月饼之所以会被拿来讨论报道主要是因为其过度包装,而今年,一个貌似横空出世的“月饼税”替代了往年的话题引发了众多的讨论。那“月饼税”到底是什么税?为什么单位发几个月饼也要交税?
《京华时报》8月28日发表文章“单位向职工发月饼需缴个税 媒体评月饼变味”,文章中写道单位都向员工发放的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据法制晚报报道,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同时,据新民网报道,江苏省地税局副调研员季志祥表示,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由此,“月饼税”浮出水面。
虽然“月饼税”这个词很新鲜,但这所谓的“月饼税”只是一种旧税。据了解,早在1998年国税总局就出台了征收“福利税”的相关规定,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不仅发放月饼要缴个税,就连单位所发的车补、暖补、高温补贴,也都应该要纳税。所以,“月饼税”的说法并不确切,它并非一种单行税种,而是“福利税”的一种。2009年1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看来,月饼作为中秋福利,确实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税范围之内,这种做法也是非常合法的。但是,一种所得是不是需要纳税,要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征税的人来决定,更不是由人们从字面上的理解来决定,通过对其他事项的类推来决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福利费是免纳个税的。
月饼和福利费又是什么关系呢?按上文税务机关的说法,月饼不是福利,因此不能享受福利的免税待遇。但是,财政部在2009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就是说每月打入你工资卡的那些饭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都是要交税的,但是像端午节发的粽子、中秋节发的月饼、过年发的年货等这些物品,既不是货币形态,也不是按月发放,所以理所当然是福利,应当享受免税的待遇。
“月饼税”引发争议的原因还在于,2009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只是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而并没有面向灰色收入超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垄断国企部门,征收对象只是面向了可怜的工薪阶层,而并没有针对收入高、福利好的那些部门。
另外,“月饼税”的征收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我们的商品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