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成套应税消费品销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更新时间:2024-08-20 04:45:44 •阅读 0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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