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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文号:(94)财税字第091号标题: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通知各 文号: (94)财税字第091号 标题: 关于金银首饰 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 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 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