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出口的生产企业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4-09-17 13:00:30 •阅读 0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