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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份出台了财税〔2009〕29号文件,名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了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根据通知,企业在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手续费及佣金,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
首先,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而人身保险企业则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次,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来计算。
此外,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然而,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对于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此外,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直接冲减。
综上所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在特定范围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得扣除。同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与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来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