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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备案的金额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还是清理值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文件。该表格涉及原值、账面金额、税收金额和损失金额等重要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生资产损失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为了简化流程,现在企业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而不再需要报送其他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这些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这一政策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其类型可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对于以下五种类型的资产损失,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对于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
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