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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我国的社区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而不是事业单位。它是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同时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居委会应该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职责、教育职责和监督职责,并受到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监督。
补充说明:居委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城市工作重心下移,各种名堂的“工作”进社区,城市居委会组织原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已经不断弱化甚至消失,转而成为一个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大量行政性的工作和任务。因此,居委会自治组织目前存在着“法”外运转、错位运转的不正常现象,这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依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