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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赠送商品的账务,当作销售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被视同销售货物,即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该细则的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在无销售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销售额。如果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或者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而无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况,会计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只需将对外捐赠的产品按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中。然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外,关于抽奖平台抽取的现金是否需要交个税的问题,答案是需要的。因为抽奖平台抽取的现金属于个人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按偶然所得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