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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货物赠送算销售吗?

外购的货物用于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被视为销售行为的。具体来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都被视为视同销售货物。
当纳税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况时,其销售额的确定有明确的顺序: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此外,关于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的账务处理,通常是这样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