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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这是什么意思呢?

待转销项税额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早于增值税税法上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一些情况,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文件的目的是修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