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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时,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补充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