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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应该盖公章还是财务章?

原始凭证分割单应该加盖公章,这是基于《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第(四)项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由于原始凭证是对外证明文件,因此应盖取企业公章来证明其真实性和法定性。
此外,关于发票章盖错是否可以重新盖的问题,建议退回重新开具。对于在旁边补盖一个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各地执行上有差异,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