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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有哪些独特之处?

信托,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和金融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这意味着,只要受托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即使发生了损失,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通过信托,委托人可以将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其进行管理和投资,以实现资金的增值。
第三,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具体需求,灵活调整经营方式和策略。
第四,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这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
第五,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一旦信托成立,受托人就需要持续管理信托财产,直到信托终止。
第六,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人必须对受托人有足够的信任,才能将财产交给他管理。
第七,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这意味着,信托的收益和损失,都将根据实际的经营结果进行计算和分配。
第八,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而是独立的财产。
补充一点,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它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