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所得税汇算,有哪些要注意的点?
更新时间:2024-10-04 05:00:08 •阅读 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综上所述,在筹建期间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开办费等支出不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建期的开办费可以调整至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可以选择将其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但无论哪种方式,摊销年限都不得低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