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0-04 19:59:56 •阅读 0

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次,如果销售的是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那么就需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他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他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应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