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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租赁款是什么,怎么理解?

应收融资租赁款是指在信托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融资性质的项目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时,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与融资活动相关的款项。
当租赁开始时,出租人需要将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接下来,出租人需要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进行分配,以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在分配过程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果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
如果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并将已确认的租赁收入转回,进行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果可以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另外,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以上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改写内容,根据语句或者序号进行了换行,段落首行缩进了两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