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保证金的会计分录怎么操作?
更新时间:2024-10-15 09:00:22 •阅读 0

1. 当开具全额票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收到扣除质保金的部分后,剩下的质保金部分留在应收账款中,转计入应收账款—质保金。
2. 如果没有开全额票,首先收回质保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质保金。同时确认结转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之,在处理建筑工程质保金的会计问题时,需要根据是否开具全额票以及相关规定来进行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