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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账面价值计算非货币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中,如果无法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那么就需要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首先,对于不涉及补价的情况,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会确认损益。
其次,如果涉及到补价,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则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句话说,就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也不会确认损益。
最后,如果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需要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如果涉及到补价,还需要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者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到各项换入资产上,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都不会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