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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不善的财务会计凭证会带来哪些麻烦?

根据《会计法》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凭证导致丢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会计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不可抗力因素(如被盗、失窃等)导致凭证遗失的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
对于记账凭证,可以进行补办;但对于原始凭证,处理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 若丢失部分为可自制的原始凭证,可重新制作并从系统中打印整理好的记账凭证。这种情况下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责任问题。
2. 若丢失部分为发票记账联,可根据公司存根联进行复印,并从系统中再次打印整理好的记账凭证。
3. 若丢失部分为发票联:
- 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丢失发票联,可将抵扣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若丢失抵扣联,可将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若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可凭销售方提供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参照上述专票处理方式。若无法取得复印件的普票丢失,可依照财政部2019年98号令55条处理,通常需取得发票复印件,但税前扣除需与税务局核实。
4. 若银行单据丢失,可联系相应银行补打银行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