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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票认证期限是什么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不再设有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再按照以往的规定对这些扣税凭证进行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操作。这一举措旨在简化税务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为了确保扣税凭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这一步骤的目的是核实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虚假发票的使用,保护税收利益。
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将使纳税人更加灵活地处理增值税相关事务。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需要,合理安排时间进行纳税申报,而不必受到以往规定的限制。这将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出台,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变化。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简化了税务流程,提高了办税效率,为纳税人创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也有助于保障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