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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记账凭证的附件有什么要求?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附件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首先,对于结账的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其次,当一张原始凭证只对应一张记账凭证时,应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另外,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法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以便于查找。
第二种方法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此外,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费用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该原始凭证应由本单位保留,并附在本单位的有关记账凭证后面。同时,给其他共同负担费用的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供其结算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所要求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以及费用分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