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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都包括哪些内容?

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出售后,除了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可以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这种权利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在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时,分配顺序如下:首先,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其次,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然后,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最后,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
抵押权与质押相比更简便易行。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这种情况。此外,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