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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无需登记。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大类。不动产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不能质押。
1、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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