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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受理哪些解散诉讼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面临以下几种情况时,如果公司的继续存在将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那么他们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首先,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这被视为一个解散的理由。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公司的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无法正常进行决策和运营。
其次,如果在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且这种情况持续两年以上,导致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出现严重困难,这也是一个解散的理由。
再者,如果公司的董事长长期存在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解决,同时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出现严重困难,这也被视为一个解散的理由。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公司的决策层出现分裂,无法形成有效的决策。
最后,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且公司的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也可以作为解散的理由。
总的来说,《公司法》为保护股东的利益,设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公司的继续存在对股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