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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有哪些所得税优惠不能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这是因为这些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无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要享受该优惠,企业需要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计算,则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包括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因此,对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最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然而,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财务核算上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也无法分别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