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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投资增值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对资产所有权属改变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视为销售并确定收入。
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当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资产是自制的,应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外购的,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那么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被视为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土地是外购的,否则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减少了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