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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福利费是否影响应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和扣除有如下要求:
首先,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算。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工资总额的14%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
其次,如果企业未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应将其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这些尚未使用的福利费用累积起来,用于以后的职工福利支出。
然后,对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如果冲减后仍有不足部分,再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企业合理使用职工福利费,避免浪费和滥用。
此外,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经在税前扣除,并且属于职工权益。如果企业改变这些福利费的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改变福利费的用途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需要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和扣除应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操作。企业应根据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并及时记录和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同时,企业还应合理使用职工福利费,避免浪费和滥用。如果企业改变福利费的用途,应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