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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何时确认收到的租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并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将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此外,对于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同样适用本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这也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以便更好地进行财务规划和管理。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于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一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