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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怎么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处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事务。以下是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1. 工资、奖金收入; 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 债券、期货、信托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 个人贷款转存; 6.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 继承、赠与款项; 8.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 纳税退还; 10.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 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如果单笔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付款依据:
a.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b. 奖励证明; c.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d.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e.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f. 借款合同; g. 保险公司的证明; h.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i. 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j.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如果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个人应出具上述全部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