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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贷款出资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为经营活动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和短期借款的利息、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摊销、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摊销以及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均可在税前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借款的会计主体,并且借款的利息水平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这些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资本化。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在当期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而应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
然而,一旦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借款费用,则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此外,如果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资本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方式投入企业的资本(也称为“股东借款”)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是因为投资者以贷款出资时,贷款是投资者(股东)的债务,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因此,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股东)承担,而不能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