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26 07:02:04 •阅读 0
1. 在经济往来中,除了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允许使用现金外,其他交易都应通过转账结算进行。
2. 各单位在进行结算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3.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4.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毛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5. 银行和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6. 银行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
7.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8.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9.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2. 各单位在进行结算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3.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4.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毛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5. 银行和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6. 银行根据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
7.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8.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9. 各单位办理结算时,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