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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前扣除成本包括哪些主要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则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则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对计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果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如果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此外,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可以扣除。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1‰。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可以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和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也可以在计税时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在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可以在计税时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外,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