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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怎么办?

当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若因填写错误导致银行投递错误的结算凭证或无法解付款项,影响资金使用,该责任将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样,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的印章的丢失或被盗,引发冒领款项,造成资金损失,也将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
对于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如果付款人不能付款并退回票据,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绝。
此外,对于违规行为,将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则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等。具体措施如下:
1.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2.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的处罚。
3. 收款单位对同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05%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0。05%计扣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