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更新时间:2024-11-27 14:01:42 •阅读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所谓控制,指的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规定,如果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那么母公司就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应将其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然而,如果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即使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也应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并将其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达成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强调,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在多层控股和交叉控股的情况下,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然后,对持股比例的计算应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
此外,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第七条规定,如果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那么母公司就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应将其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然而,如果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即使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也应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并将其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达成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强调,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数量标准(半数以上),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加间接拥有;又强调质量标准(实质控制)。无论是量的标准还是质的标准,其实质都是“控制”。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在多层控股和交叉控股的情况下,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应优先考虑加法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力。然后,对持股比例的计算应采用乘法原则编制合并报表,计算合并数额。
此外,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