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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招待客户,税前能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则明确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几类支出不得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企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其可扣除的相关支出均需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