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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撤出资金,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资本结构调整过程中,若投资方因工商部门核准减少投资资本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这部分收益并不计入应纳所得税收入范围,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该部分经济利益应当相应抵减投资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则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