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能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2024-12-10 22:02:48 •阅读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针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依据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来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这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此外,此类机构还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同样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规定将上年度已计提但未到期的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处理。对于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言,目前尚无类似政策出台,即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其计提的准备金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目前没有发布最新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