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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设备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吗?

自用设备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明确,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那些在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生,并且持有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根据这些凭证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