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卖房后回购,税费咋交?
更新时间:2024-12-19 14:00:35 •阅读 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当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时,应将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此外,如果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的是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则应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基于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回购房时,应当按照全部收入减去回购房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来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