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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能预提成本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明确指出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了以下几种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首先,对于出包工程而言,如果尚未最终办理结算并且未取得全额发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其次,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条件,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最后,对于那些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也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指的是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综上所述,这些都是可以预提的费用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