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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发票的备注栏可以不填写吗?

为了确保税务合规,建筑发票必须包含项目名称和地址的详细备注。同样地,对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票中也需明确注明不动产的具体位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当提供建筑服务时,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都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标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

(五)对于出租不动产的情况,无论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都应在备注栏里清楚地记录下不动产的完整地址。

此外,《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指出:

第十二条 企业若收到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或者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则这些票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