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收取的预收款怎么申报
更新时间:2025-03-12 22:00:57 •阅读 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申报的时候填在增值税附表一,没有开具发票的时候,就填写未开具发票栏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的;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就按正常的发票填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申报的时候填在增值税附表一,没有开具发票的时候,就填写未开具发票栏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的;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就按正常的发票填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