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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租赁发票必须要备注地址吗

企业和个人开具的不动产租赁发票,必须要在备注栏上填写对应的不动产地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bai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du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